• 索 引 号: FJ00123-0702-2021-00192
  • 文号: 闽卫监督函〔2021〕59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1-08-20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酒类、水产及水产制品类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开展2021年酒类、水产及水产制品类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酒类、水产及水产制品类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1-08-23 10:41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酒类、水产及水产制品类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现对2021年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明确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一)继续开展常态化和产品专项跟踪评价工作。鼓励食品企业、监管部门、检验机构、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等各类标准使用者在日常使用标准过程中,将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跟踪评价平台进行反馈(各地2021年需要在平台填报的专项问卷数量见附件1,常态化问卷无任务数要求)。标准意见建议反馈路经:登录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官网—食品安全标准栏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常态跟踪评价平台或产品专项跟踪评价平台。跟踪评价主要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开展(附件2)。
  开展专项跟踪评价的酒类、水产及水产制品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GB 31640-2016)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8951-2016)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6-2016)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啤酒生产卫生规范》(GB 8952-2016)
  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19643-2016)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GB 31602-2015)
  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
  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0941-2016)
  12.上述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方法、通用标准中相关指标。
  (二)做好现场调查及评价意见汇总工作。各地要结合2019-2020年跟踪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2021年跟踪评价并开展现场调查。对标准跟踪评价中获得的意见建议,各地要在组织本辖区有关企业、检验机构、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协会等相关专家,以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论证后,再将有效建议汇总上报(附件3)。现场调查和有效问卷要按要求数量完成(附件1)。
  二、总结要求
  各地在完成网上问卷填报的同时,汇总整理各项工作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于2021年11月10日前将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总结、意见建议汇总表、调查情况汇总表(盖章版和电子版)以及现场工作照等资料并报送省疾控中心汇总。工作总结从四方面撰写:1.工作完成情况。按各项工作任务要求完成问卷调查的企业、检验机构数量、现场调研的生产企业数量、现场调查表数量等。2.专题介绍。可选择调研中具有代表性的某一企业或品牌的产业链涉及到的相关国家标准以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题介绍。3.意见建议汇总。可将辖区收集到的各方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并详述。4.下一步工作建议。
  联系人:省疾控中心 华永有,电话:0591-87612340
  省卫健委监督处 林伟,电话:0591-87863907
  附件:1.
2021年福建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任务分配表
     2.2021年酒类、水产及其制品类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调查完成情况汇总表
     3.2021年酒类、水产及其制品类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建议汇总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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