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26年3月1日起,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8个月且当期无赤字等具备条件的统筹区,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照0.7%,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
《通知》明确,单位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6个月未满12个月的,按照50%比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按照100%比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未满24个月的,按照50%比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24个月的,按照100%比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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