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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委托后衔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24-05-27 15:46

闽卫政法函〔2024〕1020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4〕159号)要求,委托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等9项省级政务服务事项。为做好委托事项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二)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三)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遗失补发)
  (四)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五)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备案)
  (六)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遗失补发)
  (七)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八)医疗广告审查
  (九)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备案
  二、委托实施单位
  上述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委托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调整权责清单及办事指南。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委托工作,将其作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简政放权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抓好落实。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填列承接事项,在备注栏注明委托文件的名称及文号,并完成省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动态调整。各行政审批窗口要及时关联绑定承接事项的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更新完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
  (二)依法依规做好事项承接工作。明确审批工作各岗位职责,加强对经办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及培训。行政审批经办机构及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尽快熟悉委托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加强与省卫健委委托事项业务经办人的沟通联系,及时熟悉、掌握承接业务,做好承接准备工作。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衔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承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委托事项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个月的审批情况报送省卫健委对应事项联络人;对委托事项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等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健委报备。省卫健委将适时对实施委托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业务联系人:林薇,电话:0591-87629565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业务联系人:姚鹏,电话:0591-87852602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中医医疗广告审查业务联系人:陈晓芩,电话:0591-87849406
  医疗广告审查业务联系人:易必欣,电话:0591-87951897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备案业务联系人:刘小红,电话:0591-87851001
  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联系人:张梅曦,电话:0591-87752510
  附件:
省卫健委委托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