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200-2026-00084
  • 文号: 闽卫规〔2026〕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6-10-19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6-10-26 17:5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精神,推动我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福建省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中医药管理局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精神,推动我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中药材产业提质增效

  (一)加强闽产道地中药材资源保护利用。持续做好中药材资源调查,建立闽产道地中药材目录并动态更新,引导各地差异化协同发展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加强闽产道地药材种质资源库(圃)建设,争取到2030年全省建设5个种质资源保存圃。加强闽产道地和特色药材种业基地建设,积极创建国家区域性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推广应用优质种苗。(省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药监局、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推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中药材GAP),推动常用中药材种植,争取到2030年,全省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120万亩(其中福九味达到75万亩),建设一批百亩以上全程可追溯规范化生产基地,通过中药材GAP延伸检查基地10个。推动以GAP基地中药材原料生产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按要求纳入集采和医疗机构采购目录,逐步实现优质优价。(省药监局、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中药材储备和流通。指导建设一批产地加工基地、产地仓。支持中药饮片经营企业整合仓储资源,建设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中药饮片委托储存配送,加强中药材市场管理,规范中药材流通秩序,提升中药材储备和供应保障能力。推动平潭对台中药材、福鼎市栀子、柘荣县太子参等贸易市场建设,做大做强中药材贸易市场。(省药监局、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中药产业优化升级

  (四)打造“福九味”产业集群。推进“福九味”“闽东北山区”和“闽西南老区”两个产业带发展,争取到2030年培育15个中药材提质增效县和10个道地药材大宗品种种植基地,打造形成集种植、加工生产、健康产业、研学旅行融合发展的中药材产业集群。(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工信厅、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文旅厅、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中药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各地依托中药产业集聚区培育引进中药研发、生产加工、中药保健食品及日用品等企业。鼓励漳州打造中医药大健康产业,三明、南平、宁德重点发展中药原料生产基地。开展精准指导与服务,培育发展一批中药细分领域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省工信厅、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中药企业转型升级。探索中药工业高质量发展新模式。鼓励战略性并购重组和资源整合,培优扶强中药企业,有效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互联互通互补。引导中药企业加快智能化改造,梯度建设智能工厂。支持企业参评“福建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政府质量奖,做强企业品牌。(省委金融办,省工信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中药饮片及配方颗粒发展。修订《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对外省炮制规范法定标准已收载并属于传统炮制工艺的品种,简化省内审评审批程序。优化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程序。支持中药企业建立涵盖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的全产业链生产加工能力。优化中药饮片与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政策,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与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到2030年,争取全省新增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15个。(省药监局、工信厅、医保局、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中药创新开放发展

  (八)鼓励中药创新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医药企业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开展中药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研发。支持福建传统名优中药二次开发。建立“闽医名方”品种库并动态调整,重点指导和培育入库品种,推动协定方向中药制剂、中药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优化中药制剂区域调剂使用机制,建立调剂品种目录并动态调整。支持建设区域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平台。积极争取国家中药特色制剂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省科技厅、药监局、工信厅、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发展海洋中药产业。鼓励开展海洋中药资源调查、经典名方挖掘转化及现代海洋中药研发。鼓励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厦门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等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海洋中药科学研究,建设高水平海洋中药研发平台。依托福建省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创新交流平台,推动海洋中药产学研用融合发展;引导省海洋经济产业投资基金对海洋中药领域加大投资力度。(省工信厅、科技厅、海洋与渔业局、药监局、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大力发展“中医药+”新业态。推动食药物质产业发展,鼓励聚焦黄精、灵芝、铁皮石斛等闽产药食同源物质,研发保健食品、食养药膳。支持举办中医药膳制作技能大赛,传播食药养生文化。鼓励以中药材为原料,研发功能性化妆品、日化用品等“中医药+”衍生产品。推动“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传统医药非遗展示场馆、森林康养基地等,建设一批中医药旅游目的地。鼓励研发中医药文创产品。(省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工信厅、科技厅、文旅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中药开放发展。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中医药交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及公立医疗机构建设中医药海外机构。实施“中医药国际品牌工程”项目,提升中医药服务及产品国际贸易水平。利用好闽企出海综合服务体系和“丝路投资”等支持政策,推动中药国际注册和市场开拓。鼓励中药企业积极参加“福品销全球”等国际性活动及展会,提升品牌国际知名度。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加强闽港澳中医药科研、中药检测合作,支持闽澳联合在葡语系国家开展药品经销和产品注册。推动建立闽台中药材质量标准互认和质量追溯体系,做大做实两岸中药材贸易。(省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商务厅、科技厅、工信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中药价值评估和配备使用

  (十二)强化临床价值评估。鼓励医疗机构、中药企业采用循证医学等手段,在遵循中医药规律基础上,挖掘整理现有中医药产品使用经验证据,推进人用经验向临床证据转化。加强中药品种上市后再评价服务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企业开展中药大品种临床综合评价,提升临床价值证据等级。(省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中药配备使用。支持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中药创新药和经典中药产品,推动医疗机构按照“按需配备、应配尽配”的原则,及时将中药创新药纳入本机构用药目录,不以用药目录数量、药/耗占比等原因限制入院。鼓励建设共享中药房和基层中药饮片供应中心,推广“互联网+中药配送服务”。制定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代煎、配送的服务管理规范。(省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医保局、药监局、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中药质量与产业监管

  (十四)推动中药标准制定与实施。组织实施中药标准化行动,推动制定完善本省道地中药材、种子种苗、生态种植技术规范等标准。推动企业加快提升现有中成药标准。鼓励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参与中医药国家、国际标准制定。(省药监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监管与风险防控。加强中药评审、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等中药监管能力建设。加大中药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监管力度以及中药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中药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生命周期监管,探索推动中药全流程质量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建设完善中药材种植、生产加工、流通使用等环节信息化追溯系统。(省药监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医保局、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维护中药产业发展安全。加强中药品种保护政策宣贯,综合运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科技秘密定密、中药品种保护等方式,强化中药产业发展安全。支持中药独家品种申请品种保护。强化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省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综合治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十七)强化行业统筹协调。加强中药产业部门沟通协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省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研究中医药产业发展工作。加强部门间数据互通共享,逐步建立完善中药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强化数据分析与应用。推动各地落实中医药产业发展主体责任,将中医药融入各相关产业规划及政策。(省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工信厅、商务厅、文旅厅、药监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政策资金支持。统筹多渠道资金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加强相关产业政策集成。将县域中医药产业纳入金融支持福建省县域重点产业链行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完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针对中医药产业的信贷、直接融资以及保险保障支持。(省委金融办,省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工信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厅、文旅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主送:福州、厦门、泉州市委金融办,漳州、三明、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办,各设区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龙岩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旅游与文化体育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省卫健委直属各单位,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及其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19日印发

 

  相关链接:
  《福建省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福建省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图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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