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健委(疾控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疾控局)、财政金融局,省疾控中心,委直属各单位,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传染病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及人员通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疾控综发〔2026〕2号)精神,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持续提高传染病疫情早发现、早报告能力,经研究,制定《福建省重大传染病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及人员通报和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重大传染病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及人员通报和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重大传染病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及人员通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疾控综发〔2026〕2号,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持续提高传染病疫情早发现、早报告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以下简称“机构和人员”),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因首次发现、及时报告而为疫情早发现、早处置作出重大贡献的情形,予以通报和奖励。
第三条 通报和奖励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注重实效、首报优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向一线发现线索并及时报告的人员倾斜。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认定标准
第四条 符合《办法》规定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情形,具体包括:
(一)发现并报告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以及乙类传染病中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疫情;
(二)发现并报告新发传染病疫情;
(三)发现并报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疫情;
(四)发现并报告我国已消除的传染病(如天花、脊髓灰质炎等)重新发生本地疫情。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首发首报”,是指在上述重大疫情中,首次发现并及时报告以下关键信息之一,且报告内容客观、准确,为后续疫情处置提供重要线索的:
(一)指示病例或首发病例;
(二)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重要疫情线索或聚集性事件。
第三章 启动条件与审核程序
第六条 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经综合评议并通过简报等形式对我省及时发现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通报表扬后,由省疾控局牵头启动对我省的首发首报机构和人员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审核流程如下:
(一)初步提名。根据国家通报的疫情事件,由属地市级疾控部门牵头组织,调取传染病报告信息系统数据或接报记录,初步确定符合“首发首报”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二)资料上报。属地市级疾控部门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包括接报时间记录、病例报告卡、调查笔录、疫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省疾控局。
(三)省级审核。省疾控局牵头,组织省疾控中心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提出拟奖励名单和奖励方式;必要时会同省卫健委审核。
(四)国家复核。省疾控局审核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国家疾控局,由国家疾控局最终复核。
第八条 国家疾控局复核通过后的拟奖励名单,应在属地市级疾控部门和相关机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予以通报和奖励。
第四章 奖励方式与标准
第九条 对通报表扬的机构和人员,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精神奖励。在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内发文通报表扬。根据实际需要,视情通过媒体对有关机构或有关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报道。
(二)物质奖励。在每起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对符合首发首报奖励条件的个人或团队,合计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评优优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等工作中,对受表扬的机构和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条 对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奖励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奖励资金按照机构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对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中相关工作人员等,其奖励资金由该机构注册所在地的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疾控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设立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或信箱。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负责审核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抄送: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处 2026年8月31日印发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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