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欢迎您!

《福建省重大传染病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及人员通报和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26-09-02 08:06

  为落实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重大传染病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及人员通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疾控综发〔2026〕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激励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及时、准确地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印发《福建省重大传染病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及人员通报和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医疗卫生机构是重大传染病疫情监测的“前哨”,一线人员及时发现并规范报告疫情线索,直接关系疫情早处置成效。国家三部门出台试行《办法》,明确要结合实际,细化首发首报通报和奖励办法。为健全我省重大传染病疫情正向激励机制,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依法主动履责,提高早发现、早报告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五章十三条,核心要点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奖励重点向一线发现线索并及时报告的人员倾斜。

  (二)适用情形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现并报告下列四类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情形: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以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疫情;

  2.新发传染病疫情;

  3.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疫情;

  4.我国已消除的传染病(如天花、脊髓灰质炎等)重新发生本地疫情。

  (三)认定标准

  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首次发现并及时报告以下信息之一,且报告内容客观、准确,能为后续疫情处置提供重要线索的,即认定为“首发首报”:

  1.指示病例或首发病例;

  2.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重要疫情线索或聚集性事件。

  (四)启动条件与审核程序

  1.启动条件:国家层面对我省及时发现并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予以通报表扬后,由省疾控局牵头启动审核工作。

  2.审核流程:一是初步提名。由属地市级疾控部门牵头组织,调取传染病报告信息系统数据或接报记录,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名单;二是资料上报。市级疾控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准备申报材料,报送省疾控局;三是省级审核。省疾控局组织省疾控中心审核材料真实性、准确性,提出拟奖励名单、奖励方式;必要时会同省卫健委审核;四是国家复核。省疾控局审核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国家疾控局最终复核。

  拟奖励名单经国家复核通过后,在属地市级疾控部门和相关机构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予以通报和奖励。

  (五)奖励方式与标准

  1.精神奖励:在全省卫健系统发文通报表扬,视情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2.物质奖励:在每起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队合计发放1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政策倾斜: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同等条件优先。

  资金保障方面: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奖励资金,按机构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奖励资金,由机构注册所在地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监督管理

  各级疾控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或信箱,及时核查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并反馈结果。申报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依规处理。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适用范围与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传染病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和人员通报、奖励相关工作。文件以省卫健委、省疾控局、省财政厅名义联合印发,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联系人:叶博涵

  联系电话:0591—87811565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