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国家和省文件 > 政策解读 > 福建省卫健委政策文件解读
一、有关背景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9〕4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43号)等政策规定,我省制定本工作方案,以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
二、基本内容概述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通过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强化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二是明确再注册范围是符合再注册条件,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需要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不包括在村卫生所从业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三是明确再注册条件,并对中止执业活动需要重新执业等情况做出进一步规定。
四是明确实施步骤。要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再注册工作实施方案,公布再注册办理程序。需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要求提出再注册申请,并提交再注册材料。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与审核。经审核准予再注册的名单在乡村医生执业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公布。
五是明确证书管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后发放到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收回的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行好建档和销毁工作。
六是明确工作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中的任务和职责。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网站标识码:3500000039闽ICP备19026269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138号
地址:福州市鼓屏路61号邮编:350003总访问量:
主办: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处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