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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申报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发布时间: 2015-06-08 11:29 | 点击数: | 字号: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

  据介绍,以户籍地为准,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或待岗,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等。二是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合法收养;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出生时间:193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携带材料(具体材料可咨询所在地社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填写申请表。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即可办理:一是《下岗证》,二是《再就业优惠证》,三是《就业失业登记证》,四是《就业创业证》,五是领取失业金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金等费用的相关证明,六是县及县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证明》。同时也可咨询所在地社区是否有截止时间,以免逾期不能办理。(福建日报6月4日第02版 记者 储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