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900-2023-00082
  • 文号: 闽卫督函〔2023〕9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3-05-04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78号建议的答复
  • 内容概述: 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78号建议的答复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7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3-05-08 15:39

答复类别:B类

肖惠中代表:
  《关于加快建立我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建议》(第1378号)由我单位会同省医保局、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税务局、国资委、住建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近年来,我省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努力降低群众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落实妇幼惠民服务项目。深入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产前筛查诊断等8项妇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惠及200万人。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按规定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进行保障。持续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16187名残疾儿童受益。开展0-3岁儿童家庭营养改善与科学养育促进行动,惠及全省10万户低收入家庭。全省新建100家“妈妈小屋”,更好服务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女职工。
  (二)加强“育产假”支持。配合修订《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推动育儿假从鼓励引导变为刚性约束。据统计,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中,女职工产假天数最短为148天,最长为365天,其中西藏产假为365天,包括江西在内的4个省产假为188天,包括我省在内的3个省份产假为180天。男性陪产假最短10天,最长1个月,其中包括河南在内的13个省份陪产假为20天及以上,包括我省在内的17个省份陪产假为15天。育儿假最短5天,最长20天,其中吉林育儿假20天,包括山西在内的3个省份育儿假15天,包括我省在内的22个省份育儿假10天。除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外,《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三)努力建立健全现金税收住房医保支持体系。目前我省已出台《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每月予以一定补助。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省(不含厦门)共179769名纳税人申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加强住房支持,明确“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予以适当提高。具体提高额度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公积金资金状况、当地房价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各设区市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不同程度地提高二、三孩家庭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将符合条件的生育支持药物溴隐亭、曲普瑞林、氯米芬等促排卵药品纳入支付范围,提升不孕不育患者的用药保障水平。
  (四)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省委、省政府继续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202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投入力度,安排15000万元,当年建成237个托育机构、20561个普惠性托位,并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托育服务的需求。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2022学年全省各地幼儿园共举办托班483个、招收婴幼儿6983人。积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和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创建活动,厦门市成为我省第一批创建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纳您的建议,立足本职,积极作为,努力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让人民群众满意。
  (一)加快建立完善积极生育政策体系。做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宣传贯彻工作,推动三孩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措施取得更大成效,促进福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我省实际,草拟制定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结合当地人口形势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对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家庭试行递进式生育津贴、托育津贴、教育补贴、购房补助等,加快建立完善积极生育政策体系。深入贯彻实施《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实际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人社和卫生健康部门依职责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工生育假、育儿假等相关待遇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积极争取省、市、县各级财政加大普惠托育投入,进一步激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在降低机构建设、运营成本上下功夫,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机构。2023年,省委、省政府继续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投入10000万元,建设至少10000个普惠托位。目前,各地已选好项目,正加大督导力度,力争在今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托位建设。大力开展省级示范托育机构创建活动,2023年下半年计划在全省评选一批高品质示范托育机构,示范引领带动提高我省整体托育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每年培育一批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鼓励各级文明单位在促进普惠托育服务方面发挥表率作用,有条件的自办托育,解决单位干部、职工后顾之忧。支持鼓励街道、社区将公共用房用于普惠性托育,协调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切实解决托育所需用地用房问题。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社会监督,协同推进婴幼儿照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成立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积极争取省里相关部门支持,探索开展合规普惠制托育机构“入托生均补贴”试点工作,确保普惠托育可持续性。
  (三)加快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鼓励用人单位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或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表彰活动,将关爱母婴相关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
  (四)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大政策储备,并积极争取人大立法支持,一体考虑婚嫁、生育、养育、教育问题,在制度上、政策上给予家庭生育特别是二、三孩生育家庭更多保障,释放生育潜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对于税费减免问题,因税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无权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地方亦无权出台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我们将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代表的建议,努力完善各项惠民政策措施。对于将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问题,省医保局将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的相关资金测算和政策调研工作,研究和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对于将辅助生殖等相关费用纳入医保问题,由于辅助生殖技术类型较多、不孕不育的个体差异较大,目前国家层面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遴选适宜的辅助生殖技术,优化临床路径和技术方案;省医保局将根据国家统一医保待遇清单的要求,结合基金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等因素,进一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政策,积极落实生育支持措施。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杨闽红
  联 系 人:姜邦琳
  联系电话:0591-87275165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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