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900-2023-00058
  • 文号: 闽卫督函〔2023〕5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3-04-21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54号建议的答复
  • 内容概述: 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54号建议的答复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5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3-04-24 14:42

答复类别:B类

陈金发代表:
  《关于推广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和新冠病毒阳性患者居家带薪休假七天的建议》(第1254号)由我单位会同省工信厅、人社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及时做好新冠抗原检测推广
  2022年12月,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后,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医疗需求,充分发挥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快捷高效、成本低廉等优势,我委积极推广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采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及时协调对接省大数据公司,短时间内开发全省统一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结果上报系统,并与省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将65岁及以上老年人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信息推送至该系统,基层医务人员据此开展分类健康管理。省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还组织部署各级医疗机构及时开通24小时咨询电话,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短视频等多种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抗原检测指导。据统计,截至2023年2月底,各地累计为全省490多万名65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包含抗原检测试剂在内的“健康包”,保障重点人群需求。
  二、努力提升我省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产能
  为提升我省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保供能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防治重点药械的需求,省工信厅于2022年12月30日会同省财政厅、人社厅、药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产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17号),从支持企业改造扩产、优化审评审批服务、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强化要素服务协调等四个方面,推动抗原检测试剂、退烧药等重点医疗物资快速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保供能力。目前,我省已有宝太、泰普、奥德、为正等4家抗原检测试剂生产企业,日产能超千万人份,有力保障省内抗原检测试剂需求。
  三、新冠病毒阳性患者居家带薪休假沟通情况
  据省人社厅反馈,2023年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不再适用于此前“乙类甲管”下的特殊政策。自1月8日起,劳动者因新冠病毒感染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有关劳动关系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即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条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以及相关待遇是法定的最低标准,企业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等因素,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标准是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职工休息休假需要等因素制定的,较好地实现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休息权与就业权之间的平衡,同时符合世界各国惯例并顺应了全球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标准的发展趋势。
  下一步,省卫健委将积极吸纳您的建议,继续做好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要求各级医疗机构按照现行诊疗方案和政策,对新冠感染患者分级分类开展诊疗,对轻型病例和无严重基础性疾病的中型患者,采取居家自我照护的方式进行康复治疗。省工信厅将定期跟踪监测省内抗原检测试剂等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产能、产量、可调拔量,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困难问题,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调整储备目录,督促落实储备任务,保障重点医疗物资供应。省人社厅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加强对提高带薪年休假标准的可行性研究,积极建议国家修订完善《条例》,促进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在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前提下更好满足人民需要。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杨闽红
  联 系 人:邓博恺
  联系电话:0591-87898949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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