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8-2022-00091
  • 文号: 闽卫职健函〔2022〕61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2-05-12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2-05-13 15:28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职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2〕7号)(以下简称《通知》,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网站下载)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强责任意识。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方法准确与否事关医护人员、患者、患者家属等公众的健康安全,与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信访诉讼环环相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设备运行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省职控中心要结合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加强《通知》的宣贯,规范开展放射卫生检测能力比对,强化技术培训指导,促进机构持续提升检测能力。各放射诊疗机构在选择技术服务机构时,要注意机构检测能力符合性的判断,不选择盲样比对能力不合格的机构,确保放射诊疗场所、设备检测结果的准确客观。
  二、提升检测能力。省卫健委将组织专家对在闽注册机构申请资质时提交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及附表、原有资质证书副本等资料进行评估,换发资质证书副本,完成机构承诺内容现场核查。在闽注册机构所在地卫健部门要督促机构按规定对由新标准(方法)的进行检测方法及能力验证,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同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书面承诺,严格按照换发后资质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技术服务。市、县两级卫健委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机构注册地、技术服务地)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将实验室规范管理、检测能力保持和符合性等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增强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鼓励有条件的机构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
  三、规范监督管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由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调整为《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对比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再以监督执法、建设项目审批为由,要求机构提供CMA证书,但对没有相应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包括检测项目及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由新发布标准方法代替又未按规定重新进行检测方法及能力验证或未按规定履行承诺义务)机构出具的检测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审核审查;原已通过审批的,承担技术支撑的单位要逐个对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检测能力符合性开展自查自纠,发现不符合的要及时通报,由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同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
  四、严查违法行为。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超资质(超检测能力范围)从事技术服务的、检测人员未到现场参与技术报告和原始记录签字的,未经检测出具数据或纂改检测数据、个人剂量计超期佩戴滥用名义剂量出具报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尤其是对由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同时对其机构从业行为进行倒查。
  联系人:许争鸣,电话:0591-87275459,邮箱:
fjajjzac@163.com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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