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702-2024-00052
  • 文号: 闽卫监督函〔2024〕79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4-04-23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印发《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4-04-25 11:02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健康监督所:
  经研究,现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纪委监委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纳入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2024年,对全省个体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严肃查处无证行医、违规诊疗,院感防控、医疗服务信息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对群众关注度高,问题较为突出的个体医疗机构医疗乱象,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力争通过整治,使全省个体医疗机构规范行医达95%以上,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形成民生治理品牌。
  二、整治对象
  全省个人投资的中医、西医、医美、牙科、康复等个体医疗机构。
  三、整治重点
  (一)无证行医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开展执业活动;
  2.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准入、校验规定等;
  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不符合要求;
  4.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不一致;
  5.超范围诊疗,实际开展诊疗项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项目或备案的诊疗科目不符;中医(专长)医师使用的技术方法和治疗病症超出其执业范围。
  6.买卖、租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服务等;
  7.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资格证》,医师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等;
  8.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等;
  9.诊所未与备案机关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执业活动等相关信息。
  10.其他不符合资质执业的行为。
  (二)违规诊疗行为
  1.未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
  2.未亲自诊查、调查,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
  4.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过度护理,大处方用药、重复检查、滥用治疗手段等;
  5.违规用药或输液、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违反肿瘤用药原则等;
  6.药品进销存不符,无进药凭据,药品医嘱用药量与清单收费用量不符等;
  7.医疗文书书写不齐全、不规范;
  8.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9.其它不规范诊疗行为。
  (三)院感防控问题
  1.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2.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没有一人一用一消毒;
  3.没有按规定对环境、物表等进行清洁消毒;
  4.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标识不规范,收集不分类、交接登记等内容不完整;
  5.医疗废物暂存未使用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暂存设施不封闭,无防鼠、蚊蝇、蟑螂设施,无防盗及防止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6.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机构,未落实医疗废物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集中处置要求,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超过要求。
  (四)信息公示管理
  1.未按规定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2.未将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3.未将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等信息上墙公示;
  4.未公示其它应公示内容。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4月—6月)。各地要按照本方案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部署。指导督促辖区个体医疗机构对照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针对重点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的原则,建立整改清单,确定整改时限,全面推进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7月—9月)。结合日常监督和“双随机”监督抽查,对个体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省级抽查不少于50家,各设区市抽查不少于辖区个体医疗机构数的10%,平潭及各县(市、区)现场检查个体医疗机构基本全覆盖(不少于95%)。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立案查处等方式,督促个体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办案难度较大的案件,要加强沟通并指导基层办案。适时组织督查,采用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手段促进专项整治有效开展。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4年10月—11月)。各地要对前期工作中的经验、亮点进行提炼、推广,培育打造纪委监督推动下的民生治理品牌,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梳理,研究有效解决方法,收集解决群众烦心事的典型案例,及时查处曝光,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全面分析、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每月25日前将当月进展情况及工作成效、11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至省卫生健康监督所;省卫生健康监督所于每月28日前、11月25日前将全省当月进展情况及工作成效、全省工作总结报送省卫健委综合监督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辖区内个体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梳理,细化工作措施,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引导从业人员规范行医。
  (二)全面排查,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全面摸排,不留死角。通过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或开通网上举报等途径,全面排查案件线索,营造社会监督氛围(省级举报电话:0591-8785308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做到“件件有落实”。
  (三)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进一步密切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对于涉嫌欺诈骗保的医疗机构及个人要及时移交医保部门调查处理,涉及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使用假药劣药行为要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涉案线索移送与交接工作,加大联合打击力度。
  (四)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途径,积极宣传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同时要加强医疗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增强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
  相关链接: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政策解读(图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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