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702-2021-00215
- 文号: 闽卫监督函〔2021〕74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1-10-20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行政执法资格卫生健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的预通知
- 内容概述: 开展2021年度行政执法资格卫生健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的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做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经研究,拟于2021年12月开展行政执法资格卫生健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编在职人员;
(二)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具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二、资格审查
(一)报名资格审查所需材料
1.《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卫生健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报名审核表》(附件1);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同版、红底,照片背面注明姓名)。
(二)汇总资格审查提交下列材料
1.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审核、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报考人员资格和信息,并填写《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卫生健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报名人员一览表》(附件2),于11月5日前将附件2和报名人员照片寄送至省卫生健康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同时将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邮箱wsjdycl@163.com。
2.省卫生健康监督所、福建铁路卫生监督所、省卫健委机关各处室人员报名审核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处室)审核盖章后,于11月5日前报省卫生健康监督所法制稽查科。
三、考试范围
本次考试范围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等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汇总报考条件和信息,不得自行降低标准或扩大报考范围。开发区、高新园区等区域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报考的县级审查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二)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和卫生健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向同级司法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资格者,视同通过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可按照闽卫监督函〔2020〕188号文件规定聘任卫生监督员。
(三)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于11月5日前将负责考试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报送至省卫生健康监督所法制稽查科。
(四)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省卫健委综合监督处涂江涛,电话:0591- 87863907;省卫生健康监督所稽查科林晶,电话:0591-83960579。
附件:1.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卫生健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报名审核表
2.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卫生健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报名人员一览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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