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702-2020-00030
  • 文号: 闽卫监督函〔2020〕16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0-04-09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0-04-13 10:50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口腔、医疗美容、血液透析等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专项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范围
    监督范围主要包括各级口腔诊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血液透析中心等。对2019年健康体检机构监督检查问题较多机构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监督时间和方式
    2020年4-5月,相关医疗机构自查自纠;2020年6-7月,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检查;2020年8月底前,省级监督抽查。
    监督检查工作要与国家“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相结合。对同一家医疗机构的检查,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情况下,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被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采取双随机方式。
  三、监督内容
  (一)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科室床位合规性和一致性;医疗机构场所和设施设备合规性和一致性;医务人员配备和专业技术证书合规性和一致性;医疗技术与机构资质和人员等级是否符合规定;医疗广告是否符合规定。
  (二)诊疗规范
  1.口腔诊疗是否超许可配置牙椅;是否按规定开展口腔种植技术;植入性耗材等医疗器械是否按规定索证索票;口腔诊疗器械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灭菌;医疗废物是否按规定处置;是否按规定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等。
  2.医疗美容是否按备案项目开展诊疗;是否按规定使用医疗器械及医用材料;是否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抗菌药品;是否由主诊医师负责或指导实施等。
  3.血液透析室房屋设施、分区布局是否合理;血液净化治疗专业人员是否具备资质;血液净化感染控制操作规程是否规范;透析单元内透析机、水处理系统等清洗消毒情况;透析室空气、物体、机器表面及部分医务人员手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情况;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患者分区分级进行隔离透析情况;医疗废物和透析废水处置情形等。
  4.医疗机构收费是否规范;是否有乱收费和过度诊疗等情况;广告是否合规;是否有医疗骗保及其他医疗乱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口腔诊疗、医疗美容、血液透析等社会办医活跃领域,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服务人民健康。
  (二)强化法律宣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法律法规宣贯,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提高医疗机构法制和责任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案件台账,曝光典型案件,清理整顿不规范医疗机构,及时移送涉其他部门职责案件线索。
  (四)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制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长效工作机制。
  请各地于2020年7月30日前将专项监督工作总结报送省卫健委监督处。
  联系人:省卫健委监督处孙丽平
  联系电话:0591-87863907
  电子邮箱:
jdzj504@126.com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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