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200-2025-00139
  • 文号: 闽卫规〔2025〕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 生成日期: 2025-12-01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印发《福建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 2025-12-09 20:16

各市、县(区)卫健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福建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决策部署,保障全省育儿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结合福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户籍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二)补贴标准。育儿补贴按年一次性发放,现阶段福建省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

  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以每孩每月300元标准折算计发补贴。

  (三)优惠政策。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二、领取时限

  补贴应当在规定的年度内申领,每年申领一次,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

  (一)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婴幼儿。申领人应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领,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二)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首次申领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即:

  2022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1次,且应当在2025年申领;

  2023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2次,分别在2025年和2026年申领;

  2024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3次,分别在2025年、2026年和2027年申领。

  (三)未在规定的年度内提出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的补贴。符合条件的次年可按规定继续申领。

  三、领取程序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领。申领人按照国家育儿补贴申领要求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基本情况、银联标准个人借记卡等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1.申领人主要通过线上申领,通过“闽政通”或微信、支付宝小程序,进入育儿补贴申领专区,登录“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申领。申领人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领,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2.申领人及申领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照要求重新提出申领。育儿补贴不能因户籍变动、抚养关系变化等重复申领。

  3.对于存在离异、丧偶、收养、其他监护人申领等情形的,申领人还应按照国家育儿补贴系统申领要求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

  (二)乡镇(街道)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线上线下申领信息,主要依托大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对比对异常的进行核查,初审后报县级卫健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县级审核确认。县级卫健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数据比对通过的直接确认补贴发放名单;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经大数据比对异常但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确认补贴发放名单。县级卫健部门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县乡两级审核一般应分别在10个和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省市抽查。每年设区市卫健部门通常按照不少于1%的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省卫健委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数据完整准确、资金安全。

  四、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

  (一)财政分担比例。育儿补贴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对发放福建省基础标准育儿补贴所需资金,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根据财力状况,分别按照85%、90%、95%的比例对县(市、区)分档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两级承担;厦门市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厦门市区两级承担。中央补助政策如有调整,省级相应调整补助办法。

  (二)补贴发放时间。补贴每年一次性发放。原则上,在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分别向上一季度审核通过的申领人集中发放相应补贴。

  (三)补贴发放渠道。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补贴资金通过省级财政部门的惠民惠农“一卡通”统一发放,原则上使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批量支付方式发放。

  五、管理和监督

  (一)资金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育儿补贴补助资金作为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各级财政应按规定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确保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二)信息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的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比对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多方面人口基础信息,做好信息收集、处理、校对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加强信息动态监测,定期开展数据汇总分析。

  (三)监督管理。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依法依规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申诉、举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四)绩效管理。各级卫健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强化目标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下一年预算重要参考依据。

  (五)责任追究。各级财政和卫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领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卫健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育儿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确保育儿补贴制度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

  (二)规范补贴政策。各地在市级行政区域内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设区市拟出台其他形式的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加强事前论证评估,并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财力状况较差、“三保”保障不到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高的市,要按照加强民生等重大支出政策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加以控制。县级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或标准。对各地此前已出台的育儿补贴政策,相关地区应组织评估,稳妥做好衔接,不得将相关支出责任上移。

  (三)强化政策引导。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政策实施效果。要结合孕产妇健康管理、住院分娩、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公安户籍登记、儿童社保参保、民政福利信息等,优化全流程服务。

  (四)开展督导评估。各级卫健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深入基层调研,掌握育儿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省卫健委、财政厅适时开展调研评估,通报有关情况。

  未尽事宜由省卫健委、财政厅依据各自职责作出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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