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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主要精神传达提纲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6-07-31 15:06
  

20153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全国性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是指导各地进行卫生资源规划的纲领性文件,对解决目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发挥重要作用。《规划纲要》从规划背景、目标和原则、总体布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才队伍、功能整合与分工协作、实施保障与监督评价等共7章分23小节进行描述,对未来五年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全面规划,涉及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总体要求是“坚持立足国情、紧扣深化改革、着眼发展需要、顺应人民期盼”;基本思路是“在宏观调控下,适度有序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在调整结构、系统整合、促进均衡”;重点任务是解决“办什么、办在哪、办多少、办多大”等重要问题。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规划纲要》明确全国2020年卫生资源总量标准。坚持健康需求导向、公开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系统整合、分级分类管理等基本原则,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奠定基础。明确到2020年,我国每千人口床位数达到6张的发展目标。其中,医院床位数4.8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1.2张。在医院床位中,公立医院床位数3.3张,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这是我国首次对医疗机构发展床位规模提出了量化指标。

《规划纲要》全面布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机构设置和床位配置,科学界定了公立医院、社会办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范围。提出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规划设置要根据地域实际,综合考虑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疾病谱等因素合理布局。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对于需求量大的专科医疗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专科医院。在省级区域内,依据常住人口数,每1000万人规划设置1-2个省办综合性医院(含中医类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0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在地市级区域内,依据常住人口数,每100-200万人设置1-2个市办综合性医院(含中医类医院),服务半径一般为50公里左右。地广人稀的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在县级区域内,原则上设1个县办综合性医院和1个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专科医院的规划设置和床位规模要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应当设置1个村卫生室。

《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提出了从床位标准、设备购置以及政策扶持等方面对社会办医给予支持,明确了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同时,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等。

《规划纲要》提出要着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配备标准,进一步明确了人才培养培训的目标和方向。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5人,注册护士数达到3.14人,医护比达到1:1.25,市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83人。同时,注重医疗、公共卫生、中医药以及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制订有利于卫生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80%),推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规划纲要》对区域内卫生服务体系不同类型的机构之间的功能整合与分工协作分别提出要求。一是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防治结合;二是建立并完善分级诊疗模式,建立不同级别医院之间、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三是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以积极、科学、合理、高效为原则,做好中医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四是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推动多元发展;五是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对养老服务的支撑,推动医养结合。

《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领导,列入到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考核目标,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责任,其中,省级政府负责制订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区市级政府负责研究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照属地化原则,对本地市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要求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和中医药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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